《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六——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段勇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
《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创造了重要条件。
一、从“民办博物馆”到“非国有博物馆”
在《条例》颁布前,人们通常将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主要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称为民办博物馆(或称私人博物馆、民营博物馆),以区别于国有博物馆。而国有企业设立的博物馆虽然其资产属于国有,但按照现行政策不能取得事业单位身份,只能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归属同一范畴,由此导致对民办博物馆的认识、管理和政策出现了一些混乱。
《条例》明确规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对这类博物馆重新进行了界定,国有企业创办的博物馆也因此可以合理地归属于国有博物馆范畴。
二、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博物馆的定义、性质、宗旨、财税扶持政策、监督管理、设立条件、章程事项、法人治理结构、商业经营、藏品取得、藏品管理、法人责任、适用法规、社会服务、陈列展览、开放讲解、开发衍生产品、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公众义务、行业组织、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区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体现了国家在性质、职能、责任、权益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三、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猛
四、非国有博物馆的特殊贡献
五、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不平衡
六、非国有博物馆现存的问题
七、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
八、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健康发展
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不能仅靠财政投入,而是要靠思想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改进和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方面共同推进。
当前,我国个人合法收藏文物艺术品既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到保障的,但并不是每个收藏者都有必要、有条件设立博物馆。如果要设立博物馆就应该符合博物馆共同的性质和宗旨,创办者需要具备化私为公的精神和境界。我国非国有博物馆要全面迈出将博物馆有关财产从私人财产转为法人财产这一步,也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鼓励、引导和规范。可喜的是,已有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创办者正在超越传统收藏者的角色,或表示将把已有的博物馆及藏品捐献给社会,或积极探索通过建立理事会、基金会等国际通行模式来实现博物馆的社会化管理运营,保障其永续存在。他们代表着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方向。
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五——搞好博物馆经营 助力博物馆健康永续发展
李耀申 中国文物报社社长、研究员
关于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主要规定在《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该规定明确了博物馆可以开展除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符合博物馆宗旨的营利性活动。
一、博物馆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
国家对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国家并不是包揽博物馆的一切经费。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这些规定的共同目的就是国家鼓励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其中就包括经营性活动。
二、做好经营是博物馆解决自身生存之道的普遍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博物馆对开展经营性活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等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博物馆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国际上看,博物馆的生存并不完全依赖政府拨款。美国史密森尼研究会下属博物馆每年获得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只占到其管理经费的三分之二,其余都靠自筹;卢浮宫每年从法国政府获得的财政拨款只占到其预算的一半,缺口部分需要通过自身经营和社会捐赠来补足;大英博物馆的自身筹款则占其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博物馆的宗旨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业务范围不能脱离其宗旨使命。二是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不能违背其非营利属性。《条例》第二条规定博物馆属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虽然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一样可以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本质区别在于,前者获得的利润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博物馆资源的经营性收入,必须服务于其核心业务功能的实现,用于事业发展之目的。
我国的博物馆在开展经营性活动方面总的来说还比较滞后,规模小,种类不多。我们期待在政府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博物馆能开发出更多蕴含文化元素的创意产品,在增强博物馆自身造血能力的同时,为普通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
本文来自作者[晓绿]投稿,不代表西部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xibujiaoyu.com/xibu/8178.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西部号的签约作者“晓绿”
本文概览:《博物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六——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非国有博物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段勇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
文章不错《博物馆条例的条例解读6》内容很有帮助